关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问题
发布时间:2008-09-25 发布部门:科研所 字体: 【】 【】 【
 

纳税人到外县(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需办理哪些手续?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21条及相关规定,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(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,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并携带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,在临时经营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。纳税人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注明地销售货物的,除提交以上证件、资料外,还应如实填写《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》,申报查验货物。

 

  怎样开具和使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?

 

    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34条、第35条、第36条及相关规定,对纳税人开具和使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有以下要求:

 

(1)纳税人携带外出生产经营书面申请和税务登记证(副本)到主管税务机关,领取并填写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》;

 

(2)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》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,核发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送达纳税人;

 

(3)纳税人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,持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缴销手续。

 

 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天?

 

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33条的规定,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,核发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,最长不得超过180日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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