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纳税人到外县(市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需办理哪些手续?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21条及相关规定,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(市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,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并携带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,在临时经营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。纳税人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注明地销售货物的,除提交以上证件、资料外,还应如实填写《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》,申报查验货物。 怎样开具和使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? 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34条、第35条、第36条及相关规定,对纳税人开具和使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有以下要求: (1)纳税人携带外出生产经营书面申请和税务登记证(副本)到主管税务机关,领取并填写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》; (2)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》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,核发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送达纳税人; (3)纳税人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,持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缴销手续。 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天? 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33条的规定,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,核发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,最长不得超过180日。
|